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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Political
英國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為管治國家的制度,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是英國和其他15個大英國協成員國的國家元首,也對澤西島,曼島和耿西島等君主領地擁有統治權,在名義上,這些君主領地不是聯合王國的一部分,但也是由聯合王國政府來管理其國防和外交事務,包括由聯合王國議會為這些領地立法。
英國的民主制度是漸進緩慢開放而形成,英國上議院議員世襲貴族與主教擔任,並非選舉產生,英國下議院議員由各地貴族、大地主、士紳、富豪操縱指派,平民並無選舉權,後來甚至出現已經荒涼的市鎮仍有權派出議員,新興城市如曼徹斯特或伯明罕卻無權派出議員的怪現象。1832年執政的輝格黨(Whig)才取消頹廢市鎮的選舉權,讓成年男性家境小康者有選舉權。1867年執政的保守黨進一步降低選民的財產限制給工人選舉權,1884年執政的自由黨才完全取消選民的財產限制,給農民選舉權使成年男性有選舉權。英國的女性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獲得選舉權。目前上議院的權力已大為減弱,並正進行改革,只有少量的世襲貴族有資格,而改由全體終身貴族出任議員。
英國的議會政體被稱為西敏制,該法令系統由世界很多國家採用。英國國會的辦公地點在西敏宮,分為選舉產生的下議會和指定產生的上議會,所有通過的法案草案需要由英國君主批准後成為法律,但是按照英國習慣憲法,君主不能否定議會通過的法律草案,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設置議會之前,英國國會擁有最高的立法權。 英國的政府首長是首相,首相是議會的議員,必須取得下議院中多數議員的信任方可就任,所以首相往往是國會獲得最多席位的政黨的領袖,首相和內閣形式上由君主指派,但是根據憲法習慣,君主不能否決當選首相和首相所指派的內閣成員。內閣成員來自議會兩院,大部分來自下議院,首相和內閣擁有實際的最高的行政權力,所有的內閣成員均是君主的樞密院的成員。現任首相是來自保守黨的德蕾莎·梅伊。
英國議會下院由英國現有的650個選區選舉產生,其中533個選區在英格蘭,18個在北愛爾蘭,59個在蘇格蘭,40個在威爾斯。任何一個選區選舉以簡單多數方式產生一個議會議員,君主在首相的建議下可以提前舉行大選,英國1911年議會法案規定大選每5年舉行一次。
英國最大的三個主要政黨為工黨、保守黨和蘇格蘭民族黨。這三大政黨據有現議會下院650個席位中的613席,其餘席位由自由民主黨、威爾斯黨、工會民主黨、社會民主黨和新芬黨等瓜分。作為歐洲議會的成員,英國現有73位歐洲議會議員,自英國的12個歐洲議會選區內選舉出。
法律 - 英國憲法
英國是全世界四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之一,所謂的英國憲法,是對一整套包含基本規範和政治體制的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的統稱。英國憲法實際上是對英國實際的社會政治秩序的概括,是英國幾百年政治流變的產物,並非一時制定的法律文件。所以英國憲法和大陸法系不同。現在英國面臨憲法改革的問題。英國實行普通法。
雖然英國憲法不是具體法律文本,但實際其大部分內容還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現,包括由議會通過的法例、法院的判例和國際公約等等。除此之外,英國憲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英國議會慣例和國王特權。
英國憲法的根基是「議會至上」原則。所謂「議會至上」,是指法案一旦獲議會通過,便具有不可動搖的權威。憲法並沒有像其他國家如美國、法國有至高無上地位;相反,理論上英國議會可以以通過一項普通法案的方式對英國憲法的內容加以改變。
聯合王國每一個組成國家都有自己的、源自聯合王國組成前的管理制度、行政區劃。所以英國並無「全國通用的行政系統」。直到19世紀,行政系統才有一些細微的變化。但是,這個變化並無為蘇格蘭、威爾斯和愛爾蘭帶來一個統一的管理系統,即使在未來,管理系統也不太可能統一。
英格蘭地區政府的制度是多元的,隨地方而變。英格蘭法令由聯合王國議會、聯合王國政府制定,因為英格蘭並無議會。英格蘭有9個大區。其中一個區域,大倫敦,自2000年起開始,選出市議會、市長(因為1998年大倫敦政府公投)。其他區域也有權選出他們的區域議會(Regional assembly),唯獨東北英格蘭沒有議會(因2004年東北英格蘭權力下放公投)。在第二層行政區劃之下,有郡委會和區委會(District council,或單一管理區),而倫敦則劃分為32個倫敦自治市。在單一席位的選區,使用多數制,而在多個席位的選區,使用全票制。
英國外交
英國各類國民可以獲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免簽待遇,更可自由出入、工作及定居在大部份歐盟區。對一些英國前殖民地,會有絕對性的免簽證待遇,前殖民地亦可免簽入境英國。英國自近代以來其外交政策一貫恪守「均勢原則」。